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(修正文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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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详情
立法定位
立法目的
- 能源安全与结构优化
- 增加供应|改善结构|保障安全
- 生态环境保护
- 减少化石能源依赖|降低碳排放
-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
- 绿色产业培育|长效发展机制
适用范围
- 地域范围
-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
- 活动范围
- 开发、利用、管理及相关活动
- 能源类型
- 风能、太阳能、水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海洋能、空气能(非化石能源)
管理职责
资源调查
- 调查主体
- 省/市/县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牵头
- 调查内容
- 资源储量、分布、开发潜力
- 结果公开
- 依法公布(涉密除外)
规划体系
- 规划层级
- 省→市→县三级衔接
- 核心要素
- 种类、目标、布局、重点项目、配套电网、服务体系、保障措施
- 技术合规
- 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|环评|气候可行性论证
审批与监管
- 场址保护
- 规划场址不得挪作他用
- 项目准入
- 核准/备案/审查分级管理
- 标准制定
- 建筑利用、地方产品、并网等技术标准
部门分工
- 水能→水利部门
- 建筑能→住建部门
- 地热能→自然资源部门
- 沼气→农村能源部门
- 生物液体燃料→商务部门
- 科技攻关→科技部门
- 统计制度→统计部门
- 电网接入→电力监管机构
开发利用
配额与消纳
- 燃煤企业配额义务
- 国家/省级指标刚性约束
- 全额收购
- 符合并网标准电量必须收购
- 优先调度
- 电网企业调度排序优先
分布式与独立系统
- 开发区/园区分布式
- 就地消纳|降低输配电损耗
- 偏远海岛独立系统
- 离网运行|解决无电人口
并网技术
- 电网企业义务
- 加强智能电网与储能|执行国家并网标准
- 发电企业义务
- 装设计量装置|保障电网安全
多元应用
- 建筑一体化
- 新建民用建筑强制应用|既有建筑鼓励改造
- 生物质能
- 沼气(畜禽粪便)|垃圾焚烧发电|生物液体燃料(甲醇、乙醇、生物柴油)
- 海洋能与空气能
- 潮汐、波浪、海风、热泵
扶持促进
财政专项资金
- 支持方向
- 科研、勘查、示范工程、电价补贴、贷款贴息、服务体系
- 管理要求
- 财政+能源部门联合制定使用与监督办法
投资激励
- 不计入能耗考核
- 超额完成部分豁免
- 建设补助
- 光伏/光热、沼气、小水电改造
- 电价提升
- 小水电效率达标后全部电量提价
金融与税收
- 信贷优先
- 列入产业指导目录项目优先支持
- 金融产品创新
- 绿色信贷|项目收益权质押
- 税收优惠
- 国家/省指导目录项目依法享受
法律责任
行政问责
- 违规情形
- 违法许可|查处不力|滥用职权|资金违规
- 处分对象
- 主管人员|直接责任人员
补充条款
- 法律衔接
- 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
关键术语速释
生物质能
- 植物、粪便、有机废物转化能源
生物液体燃料
- 甲醇、乙醇、生物柴油
可再生能源发电
- 水、风、生物质、太阳能、海洋、地热发电
独立电力系统
- 离网自洽运行
分布式发电系统
- 小规模|负荷侧|就地消纳|接入中低压配网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