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(修正文本)

AAI脑图#7905662025-10-16 23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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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详情

立法定位

立法目的

  • 能源安全与结构优化
    • 增加供应|改善结构|保障安全
  • 生态环境保护
    • 减少化石能源依赖|降低碳排放
  •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
    • 绿色产业培育|长效发展机制

适用范围

  • 地域范围
    •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
  • 活动范围
    • 开发、利用、管理及相关活动
  • 能源类型
    • 风能、太阳能、水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海洋能、空气能(非化石能源)

管理职责

资源调查

  • 调查主体
    • 省/市/县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牵头
  • 调查内容
    • 资源储量、分布、开发潜力
  • 结果公开
    • 依法公布(涉密除外)

规划体系

  • 规划层级
    • 省→市→县三级衔接
  • 核心要素
    • 种类、目标、布局、重点项目、配套电网、服务体系、保障措施
  • 技术合规
    • 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|环评|气候可行性论证

审批与监管

  • 场址保护
    • 规划场址不得挪作他用
  • 项目准入
    • 核准/备案/审查分级管理
  • 标准制定
    • 建筑利用、地方产品、并网等技术标准

部门分工

  • 水能→水利部门
  • 建筑能→住建部门
  • 地热能→自然资源部门
  • 沼气→农村能源部门
  • 生物液体燃料→商务部门
  • 科技攻关→科技部门
  • 统计制度→统计部门
  • 电网接入→电力监管机构

开发利用

配额与消纳

  • 燃煤企业配额义务
    • 国家/省级指标刚性约束
  • 全额收购
    • 符合并网标准电量必须收购
  • 优先调度
    • 电网企业调度排序优先

分布式与独立系统

  • 开发区/园区分布式
    • 就地消纳|降低输配电损耗
  • 偏远海岛独立系统
    • 离网运行|解决无电人口

并网技术

  • 电网企业义务
    • 加强智能电网与储能|执行国家并网标准
  • 发电企业义务
    • 装设计量装置|保障电网安全

多元应用

  • 建筑一体化
    • 新建民用建筑强制应用|既有建筑鼓励改造
  • 生物质能
    • 沼气(畜禽粪便)|垃圾焚烧发电|生物液体燃料(甲醇、乙醇、生物柴油)
  • 海洋能与空气能
    • 潮汐、波浪、海风、热泵

扶持促进

财政专项资金

  • 支持方向
    • 科研、勘查、示范工程、电价补贴、贷款贴息、服务体系
  • 管理要求
    • 财政+能源部门联合制定使用与监督办法

投资激励

  • 不计入能耗考核
    • 超额完成部分豁免
  • 建设补助
    • 光伏/光热、沼气、小水电改造
  • 电价提升
    • 小水电效率达标后全部电量提价

金融与税收

  • 信贷优先
    • 列入产业指导目录项目优先支持
  • 金融产品创新
    • 绿色信贷|项目收益权质押
  • 税收优惠
    • 国家/省指导目录项目依法享受

法律责任

行政问责

  • 违规情形
    • 违法许可|查处不力|滥用职权|资金违规
  • 处分对象
    • 主管人员|直接责任人员

补充条款

  • 法律衔接
    • 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

关键术语速释

生物质能

  • 植物、粪便、有机废物转化能源

生物液体燃料

  • 甲醇、乙醇、生物柴油

可再生能源发电

  • 水、风、生物质、太阳能、海洋、地热发电

独立电力系统

  • 离网自洽运行

分布式发电系统

  • 小规模|负荷侧|就地消纳|接入中低压配网